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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形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直以来,群对属于诉讼或者信访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多时被行政机关以不属于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而不予受理。他们纷纷咨询以求答疑解惑

 国家除颁发《信访条例》外,还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其中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贯彻了诉访分离的的规定。同时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情形。

这里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前和此后的诉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以下:

第一种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种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应答复)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情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并没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主要考虑“可以”的情形在未经审查前,能否真正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尚不明确。有些诉求既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只有先将“可以”的情形纳入《规则》适用范围,登记甄别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准确甄别,减少误判,有利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因此,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行政复议的情形,依法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不属于信访事项。对于上述以外的诉求,诉讼、复议或信访由行政相对人选择,如果选择信访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应以“踢皮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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